(2017)渝0236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唐正江与张世兵卢先梅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正江,张世兵,卢先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621号申请执行人:唐正江,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张世兵,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卢先梅,女,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唐正江与被执行人张世兵,卢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奉法民初字第01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世兵,卢先梅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童新玲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世兵,卢先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6执62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本院可决定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妮代理审判员 王颖代理审判员 王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