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27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淳安县国家森林公园装璜成套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华美度假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淳安县国家森林公园装璜成套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华美度假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1230号原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凤林西路300号环宇大厦24楼。法定代表人:樊益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明,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吕辰龙,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淳安县国家森林公园装璜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港路32号。法定代表人:蒋柏平。被告:淳安千岛湖华美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港路32号。法定代表人:蒋柏平。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乾龙,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聃,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淳安县国家森林公园装璜成套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华美度假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375元,减半收取39688元,由原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烟明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人民陪审员  汪桂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江 珊?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