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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民初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王在峰与郑璐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在峰,郑璐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1590号原告:王在峰,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郑璐琰,女,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威海经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47807371N),住所地威海市高山街28号。法定代表人刘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云龙,山东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受理原告王在峰与被告郑璐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在峰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在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在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原案件受理费80元,现系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在峰负担。审 判 员 苗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车 玲书 记 员 杨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