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潘应仲与潘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应仲,潘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749号申请执行人:潘应仲,男,汉族,1948年5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潘璠,女,汉族,1979年10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26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潘应仲申请执行潘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84765元及利息,执行费4171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潘应仲申请执行潘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乐潮蓉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阳宇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