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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执9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杨炜与鹤山市金源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炜,鹤山市金源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4执943号申请执行人:杨炜,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鹤山市金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法定代表人:杨永福。申请执行人杨炜与被执行人鹤山市金源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鹤劳人仲案终字[2017]第34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鹤山市金源家具有限公司应向申���执行人杨炜支付186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在本辖区内向银行、工商、不动产、车管等部门查询,所查封财产,另案处理,正在分配中。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784执9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镇  海审判员 李  景  辉审判员 李  耀  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日明汤启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