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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宾红全、刘金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宾红全,刘金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5执572号申请执行人:宾红全(又名宾双全),男,1970年2月24日生,汉族,住郸城县,。被执行人刘金全,男,1967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郸城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郸民初字第200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宾红全与被执行人刘金全民间借贷纠一案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2016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经过上述执行活动,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博全审判员  闫晓东审判员  韩胜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