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杜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2民初4号原告:马某某,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杜某某,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2016年3月26日,被告杜某某在我处借款,给我出具了一枚15万元欠据。2016年3月30日,被告杜某某在我处借款5万元,给我出具了一枚5万元欠据。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2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被告杜某某未到庭,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杜某某在原告马某某处借款,2016年3月26日,被告杜某某给原告马某某出具了一枚15万元欠据,借款期限1个月。2016年3月30日,被告杜某某给原告马某某出具了一枚5万元欠据,借款期限1个月。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2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上记事实,有原告陈述、证人证言、欠据等材料在卷为凭,属实无异。本院认为:被告杜某某在原告马某某处借款,其应当返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某某返还原告马某某借款20万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付清。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中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杜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 超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人民陪审员 孙天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