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民辖终2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清远城建房地产有限公司、黄庆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清远城建房地产有限公司,黄庆洲,成彩连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民辖终2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城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新大道8号(帝景花园)B幢203#。法定代表人:陈伟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庆洲,男,汉族,1988年11月15日出生,住清远市清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彩连,女,汉族,1988年7月17日出生,住清远市清新区。上诉人清远城建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庆洲、成彩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17)粤1803民初10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清远城建房地产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已搬至清远清城区锦江豪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涉案合同的签订地和履行地均在清远××××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颜伟强审判员 罗文雄审判员 曾文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董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