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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46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山东梁山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孔祥银、秦秀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梁山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孔祥银,秦秀云,孔令开,杨琼,马坤,孔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4602号原告:山东梁山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237315-9,住所地梁山县水泊西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唐建军,董事长。被告:孔祥银,男,196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梁山县。被告:秦秀云,女,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梁山县。被告:孔令开,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梁山县。被告:杨琼,女,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梁山县。被告:马坤,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孔晶,女,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原告山东梁山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孔祥银、秦秀云、孔令开、杨琼、马坤、孔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本院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8月31日向原告山东梁山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其在五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山东梁山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山东梁山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孟庆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