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付春林、刘长娟与蛟河市漂河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春林,刘长娟,蛟河市漂河镇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564号申请执行人:付春林,男,58岁。申请执行人:刘长娟,女,47岁。被执行人:蛟河市漂河镇政府,住所:蛟河市漂河镇漂河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彦海,镇长。申请执行人付春林、刘长娟与被执行人蛟河市漂河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蛟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主文内容:责令被告蛟河市漂河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日后60日后内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蛟河市漂河镇人民政府负担。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付春林、刘长娟于2015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蛟河市漂河镇政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蛟河市漂河镇政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本院教育,被执行人蛟河市漂河镇政府于2017年7月4日作出不予行政赔偿(补偿)决定书。内容如下:对赔偿(补偿)请求(申诉)人刘长娟、付春林的行政赔偿(补偿)请求不予支持。并于2017年8月24日向付春林、刘长娟送达该文书。蛟河市漂河镇人民政府已经负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执行费50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付春林、刘长娟向本院表示同意结案。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符合法定结案条件,应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蛟河市人民法院(2015)蛟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执行完毕。二、申请执行费500.00元,由被执行人蛟河市漂河镇政府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佳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鲍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