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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34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沈丘县聚丰网业有限公司与广西欣瑞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丘县聚丰网业有限公司,广西欣瑞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4民初3486号原告:沈丘县聚丰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北城区豆竹园行政村。法定代表人:窦建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峰,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欣瑞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六景工业园区纬六路旁。法定代表人:吴展雄,总经理。原告沈丘县聚丰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欣瑞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丘县聚丰网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西欣瑞纸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丘县聚丰网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46736.4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造纸企业,自2013年年底至今,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定做各种造纸网,截止到2014年2月21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46736.40元,经多次催要无果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广西欣瑞纸业有限公司没有答辩。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及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事实:原告系造纸企业,自2013年年底至今,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定做各种造纸网,截止到2014年2月21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46736.40元,经多次催要无果,引起纠纷。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为被告定做造纸网并发货,有发货单予以佐证。往来对账单中显示,截止到2014年2月21日,被告广西欣瑞纸业有限公司欠原告沈丘县聚丰网业有限公司46736.40元,有被告方财务人员的确认,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数额后,仍然未向原告支付货款,显属违约行为,应立即支付货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西欣瑞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沈丘县聚丰网业有限公司货款46736.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广西欣瑞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乔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