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4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梁兆成与吉林省丽庭培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兆成,吉林省丽庭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1152号原告:梁兆成,住吉林省榆树市。委托代理人:张南,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丽庭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城街599号。法定代表人:王明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彦新,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博研,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兆成与被告吉林省丽庭培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兆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林省丽庭培训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梁兆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兆成撤回对被告吉林省丽庭培训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梁兆成承担。审判员 郑洪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