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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24民初40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05

案件名称

于世胜与张振民、高丹、孙志恭、陈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世胜,张振民,高丹,孙志恭,陈晓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4068号原告:于世胜,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张振民,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高丹,女,1974年11月25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楼。被告:孙志恭,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陈晓云,女,1989年3月16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于世胜与被告张振民、高丹、孙志恭、陈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世胜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世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雪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