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21民初23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林与李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李方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民初2335号原告:张林,男,1982年9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莲芳(系原告姑妈),女,1953年5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市,被告:李方明,男,1969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林与被告李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方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林撤回被告李方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30元,减半收取1015元由原告张林负担。审 判 长  舒 婉审 判 员  邱宗祥人民陪审员  牟泽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