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执16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强与李加训、执行人李华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李加训,执行人李华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16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强(曾用名李大强),男,1977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李加训,男,1956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执行人李华章���曾用名李和平),男,1956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李强与被执行人李加训、李华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7)苏0382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李加训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强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36000元;李华章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计2420元,由李加训、李华章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到被执行人李加训银行存款1200元,申请人表示暂不处置;执行过程中司法拘留了李加训15天;通过四查材料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提供不���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认可人民法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382执165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国权审判员 刘 森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沙海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