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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民初20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陈俊玉与钟连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玉,钟连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2059号原告:陈俊玉,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宁陵县,农民。被告:钟连喜,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农民。原告陈俊玉与被告钟连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于2107年9月25日给原告邮寄送达开庭传票被退回。原告陈俊玉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俊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俊玉负担。审判员  徐宏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晓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