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民初20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陈俊玉与钟连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玉,钟连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2059号原告:陈俊玉,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宁陵县,农民。被告:钟连喜,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农民。原告陈俊玉与被告钟连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于2107年9月25日给原告邮寄送达开庭传票被退回。原告陈俊玉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俊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俊玉负担。审判员 徐宏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晓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