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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执9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徐建昌、洪春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昌,洪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978号申请执行人徐建昌,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执行人洪春生,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申请执行人徐建昌与被执行人洪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1、2017年4月12日、8月31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2、2017年4月17日,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3、2017年9月26号,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4、2017年9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5、2017年9月27日,本院通过谈话笔录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徐建昌本案执行情况。同时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10月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鲁 军人民陪审员  卢慧玲人民陪审员  毛晓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