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821执2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昌春和被执行人湖北群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昌春,湖北群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21执2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昌春,男,195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湖北群信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150532-8,住所地: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法定代表人:兰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昌春和被执行人湖北群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2016)鄂0821民初19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昌春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湖北群信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根据我们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再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喻东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