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执36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韩磊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海涛,韩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3635号申请执行人康海涛,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北京时尚园商贸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韩磊,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通州区。本案立案后,承办人员向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书中提供的被执行人住址以司法专邮的方式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仍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下落。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对此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正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高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