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7民初19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贺遵会与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遵会,王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27民初1974号原告:贺遵会,女,195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赫章县。被告:王伟,男,1992年10月8日出生,彝族,农民,住贵州省赫章县。原告贺遵会诉被告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管琪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遵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伟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遵会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894.85元、误工费1100.00元、护理费850.00元、营养费8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13日,被告王伟驾驶贵F×××××号机动车从河镇往赫章方向行驶,当日16时30分许,该车行驶至河镇乡××则村加油站旁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撞伤原告,造成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河镇乡卫生院治疗,经门诊诊断为:左肩部、腰部、及全身多处受伤。后经赫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王伟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贺遵会无责任。原告于2017年2月15日至2017年2月23日在河镇乡卫生院住院治疗,至今身体还未完全恢复。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来法院请求判如所诉。被告王伟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供了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认定的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2017年2月13日,被告王伟驾驶号牌为贵F×××××机动车从赫章县乡往赫章县城关镇方向行驶,当日16时30分许,该车行驶至河镇乡××则村加油站路段处时,因操作不当撞伤行人原告贺遵会,造成原告贺遵会受伤的交通事故。2017年2月19日,赫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第20170213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载明:车辆驾驶员王伟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贺遵会无责任”。原告贺遵会受伤后,于2017年2月15日至2017年2月23日在赫章县乡卫生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损伤。原告贺遵会住院8天,产生医疗费2894.85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被告王伟因操作不当致使其行人原告贺遵会受伤,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院对原告贺遵会主张的损失认定如下:医疗费2894.85元(医疗费发票为凭);误工费为1180.80元(53874.00元/年÷365天×8天);护理费为838.27元(38246.00元/年÷365天×8天×1人);住院伙食补助费为800.00元(100元/天×8天)。原告主张的营养费800.00元,因原告未提供医疗机构补充营养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5000.00元,因原告的伤未达到严重程度,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贺遵会主张的各项损失共计5713.92元。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贺遵会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5713.9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被告王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管 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继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