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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黄冬春、迟鹏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冬春,迟鹏,刘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财保31号申请人:黄冬春,男,汉族,1973年10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被申请人:迟鹏,男,汉族,1974年7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被申请人:刘淑萍,女,汉族,1976年8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申请人XX军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迟鹏、刘淑萍名下所有的价值10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黄冬春自愿以位于巢湖市散兵镇新街(房地权证:02××68)房产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冬春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迟鹏、刘淑萍名下所有的价值100万元财产。二、查封黄冬春位于巢湖市散兵镇新街(房地权证:02××68)房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冬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闻庆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