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60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骆金鸿与徐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金鸿,徐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6019号原告骆金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代理人虞*、王*,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原告骆金鸿诉被告徐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牮英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金鸿的委托代理人虞丹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坚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骆金鸿诉称,被告徐坚因经营需要分别于2016年10月31日、2016年11月8日向原告借款24000元、10000元,共计借款34000元,二次借款均约定利息按月2%计算,如被告逾期归还借款的应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上述借款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一、判令被告徐坚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4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4000元从2016年10月31日起算,另10000元从2016年11月8日起算;均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徐坚立即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被告徐坚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徐坚于2016年10月31日、2016年11月8日分别向原告骆金鸿借款人民币24000元、10000元,合计34000元,并出具借款借据两张,两张借据均约定月利息2%计算,并约定如逾期还款引起诉讼,借款人应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然借款后被告至今未还款分文。为此原告诉至本院,其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借据两张、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代理费发票各一份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徐坚拖欠原告骆金鸿借款本金34000元及利息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及时归还原告借款并支付利息,同时还应按约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坚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骆金鸿借款人民币34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4000元自2016年10月31日起、另10000元自2016年11月8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徐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骆金鸿律师代理费3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6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徐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牮英人民陪审员 应建勋人民陪审员 楼忠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郑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