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2执9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柏照林与宋银权、宋移民、黄荣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照林,宋银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黄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2执92号之三申请人柏照林,男,1955年8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被执行人宋银权,男,1973年10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关于申请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宋银权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5.39元,现因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宋银权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兰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