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孙富林与彭跃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富林,彭跃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81执194号申请执行人孙富林,被执行人彭跃辉,孙富林与彭跃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沅江市人民法院(2016)湘0981民初155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彭跃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孙富林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彭跃辉给付申请执行人孙富林贷款31960元案件受理费599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彭跃辉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彭跃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彭跃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孙富林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彭跃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富林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智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晓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