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4民初24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范某、北京百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追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范某,北京百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2442号原告: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安徽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明,安徽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亚,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百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龙水路四越写字楼288室,组织机构代码76628697-0。法定代表人:杨彬峰,该公司经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范某、北京百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追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甫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梦晨附:(2017)皖1204民初2442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