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执20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禹州市鑫安物资有限公司与禹州市平禹新凯煤业有限公司、禹州市安泰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州市鑫安物资有限公司,禹州市平禹新凯煤业有限公司,禹州市安泰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2095号申请执行人禹州市鑫安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巨晶硕,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禹州市平禹新凯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建慧,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禹州市安泰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全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禹州市鑫安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禹州市平禹新凯煤业有限公司、禹州市安泰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7)豫1081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州市平禹新凯煤业有限公司、禹州市安泰煤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53585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州市平禹新凯煤业有限公司、禹州市安泰煤业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55358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勇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少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