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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执保8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与梁炳钦、林良凡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梁炳钦,林良凡,林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保865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负责人:黄海清,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军,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通,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梁炳钦,男,汉族。被申请人:林良凡,男,汉族。被申请人:林红艳,女,汉族。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与被申请人梁炳钦、林良凡、林红艳因信用卡纠纷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梁炳钦、林良凡、林红艳价值209549.96元的财产,申请人亦已为其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2017)粤0705民初4600号民事裁定,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5民初4600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209549.96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梁炳钦、林良凡、林红艳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豪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凤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