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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民初44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新昌县鑫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伯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县鑫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伯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4474号原告:新昌县鑫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237369-3)。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上三溪村12幢9号。法定代表人:袁国灿,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庆,公司员工。被告:徐伯均,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原告新昌县鑫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伯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新昌县鑫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昌县鑫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昌县鑫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俞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蔡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