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民辖终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赤峰振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赤峰振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民辖终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1号。法定代理人:段广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骞,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傅子朔,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赤峰振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城郊乡西南地村。法定代表人:张信,董事长一审被告: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新月路416号。法定代表人:王雨吉,董事长上诉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赤峰振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一审被告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7)内0521民初538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作出的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二、本案属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范围;三、本案合同双方2011年8月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已约定了管辖法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案应由沈阳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审理;四、国家铁路工程属特殊不动产,不应按照普通不动产纠纷处理,且双方有明确的协议管辖;五、本案标的的铁路工程其他纠纷案件均在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故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7)内0521民初5387-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一、关于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问题。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作出的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二、关于本案是否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范围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之规定,本案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上诉人主张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理由成立。三、本案是否属于沈阳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问题。2011年7月,中铁九局集团平齐线茂满段增建二线工程项目经理部(甲方)与赤峰振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编号:通辽平齐-2011-专21)第15条约定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一方不愿协商时,双方约定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2011年8月1日,中铁九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赤峰振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编号:通辽平齐-2011-劳21)第17条约定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一方不愿协商时,双方约定向甲方法人单位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经查明,原中铁九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长春市宽城区新月路1号,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单位,2014年11月24日变更为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仍在长春宽城区。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双方约定向甲方法人单位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的约定,亦应向长春所在地的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上诉人主张应由沈阳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四、本案应移送长春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处理。本案工程地点在吉林省四平市、内蒙古通辽市境内,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约定了管辖,而且约定管辖不违反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等规定。且2016年5月4日,赤峰振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本案最先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此案后,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赤峰振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故本案属于长春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7)内0521民初5387-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夫审判员 秦晓明审判员 刘桂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