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81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徐樟田、刘剑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樟田,刘剑平,杨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81执268号申请执行人:徐樟田,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被执行人:刘剑平,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被执行人:杨剑华,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本院在执行徐樟田与刘剑平、杨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并向辖区的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及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69,3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10,00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59,300元。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刘剑平、杨剑华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河审判员 胡耀文审判员 杨光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乐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