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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3民初32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宋海与孟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海,孟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23民初3268号之一原告:宋海,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孟和,男,年龄不详,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原告宋海诉被告孟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宋海负担。审判员李悦二O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苑新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