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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29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仇旭、邝伟德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仇旭,邝伟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民终29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仇旭,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敏珊,广东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邝伟德,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璇,中山市东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仇旭因与被上诉人邝伟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18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仇旭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仇旭无需向邝伟德返还款项10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邝伟德向仇旭转账的100000元及50000元分别系邝伟德对广州市芋见你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芋见你公司)的投资款及增资款,该两笔款项转账的时间恰恰是芋见你公司成立时股东支付投资款及公司增资之时。仇旭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股东合作协议书》已证实邝伟德就是芋见你公司的股东。上述两笔款项已全部用于芋见你公司的运营,并非仇旭一人侵占。投资有风险,邝伟德主张上述转账款项属于不当得利,要求仇旭返还没有事实依据。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双方当事人为同学关系,双方之间存在多次经济往来,仅凭其中两笔款项往来即认定属于不当得利过于牵强。对于熟人之间的转账行为,法院应严格审查。涉案款项属于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在于邝伟德,仇旭不应承担举证证明收款的合理依据的责任。本案受理前,邝伟德曾就涉案款项另案提起民间借贷之诉,后又撤诉。由此可见,邝伟德认为涉案款项的性质属于借款,并不属于不当得利。被上诉人邝伟德辩称,一、股东合作协议书系仇旭伪造和变造的,该协议书排版异常,纸张厚薄不一,颜色也不相同。该协议书上有邝伟德签名的部分来源于其他资料。一审法院不应以伪造无效的股东合作协议书作为定案依据。上述协议书最后签名人员的名字与协议书第一、二页乙方人员的名字并不相同,其中有七个人始终都不是芋见你公司的股东。所以上述协议书属无效协议书。二、虽然仇旭主张邝伟德转账的50000元是增资款,但仇旭未举证证明增资是否经过全体股东同意以及增资比例、各股东增资情况以及增资后有无进行工商登记备案、公司解散后有无进行清算等情况。邝伟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仇旭向邝伟德返还不当得利150000元及孳息(计算方法:100000元从2014年4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返还之日止;50000元从2015年3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返还之日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4月14日,邝伟德通过其工商银行账户向仇旭的工商银行账户转入100000元。2015年3月20日,邝伟德又通过其民生银行账户向仇旭的招商银行佛山分行顺德支行账户(账号:62×××85)转入50000元。2015年6月30日,邝伟德认为其向仇旭转账支付的上述两笔款项无法律依据,为不当得利款,遂诉至一审法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仇旭主张该两笔款分别为邝伟德对芋见你公司的投资款与增资款,并向一审法院提交《股东合作协议书》及2014年4月8日至2015年1月8日期间的会议记录、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等。其中《股东合作协议书》载明甲方为仇旭,乙方为邝伟德等10人,签订时间为2014年5月21日,内容载明甲乙双方投资组建芋见你公司,注册资本2000000元,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300000元,占投资总额15%,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共1700000元,占投资总额85%,用于公司注册使用,其中邝伟德出资100000元,占投资总额5%,甲乙双方承诺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注册资金转入临时账户(户名:仇旭,账号:62×××85,开户行:佛山顺德支行),公司登记之日起两年内,任何股东不得转让股权,亦不得退股,自第三年起,经甲方同意后,乙方股东才可转让股权。在未经甲方同意,公司不得接收第三方的股权投资,协议书还约定了其他事项。邝伟德、冯桂琪等14人在乙方处签名确认,甲方处未有人员签名。邝伟德确认合作协议书上的签名为其本人签名,但认为以该协议书的格式排版异常、乙方签名处的7人自始不是芋见你公司的股东和邝伟德转账的账户并非协议书指定的投资款账户为由对协议书内容真实性不确认,并对2014年10月25日前的会议记录所附的签到表及对应的会议内容相关性不予确认,称仇旭提交2014年10月25日前的签到表是其参加文华系统企业管理课程培训的签到表,对2014年11月25日、2015年1月8日会议记录的会议结果不确认,认为仇旭有删改嫌疑。邝伟德称其与仇旭系参加文华系统管理课程培训的同学,仇旭因筹办公司需资金周转特恳请其转账涉案款项用于银行走账,因双方未签立借据,故不属于借款。一审法院另查明,2014年10月25日,邝伟德(受让方)与冯桂棋(转让方)签订《广州市芋见你食品有限公司达成股份出资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愿意将芋见你公司的35%股份以175000元转让给受让方,转让时间为2014年10月25日,自转让之日起,转让方不再享有上述转让部分的股东权利和承担,受让方以其出资额在企业内享有股东的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邝伟德与冯桂棋分别在协议上签名确认。仇旭在协议上注明“同意办理冯桂棋转让给邝伟德。仇旭2014.10.25”。当天,冯桂棋向邝伟德开具收据确认已收到175000元转让款。一审法院再查明,芋见你公司于2014年8月21日登记成立,经营场所为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机场路1600号D区B栋B501,注册资本为2000000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主营类别为批发业,法定代表人仇旭,股东为陈茂、吕婷婷、周红、仇旭、夏清菊、葛芳、王志刚、林荣标,企业状态为已开业。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邝伟德分别于2014年4月14日、2015年3月20日向仇旭转账支付了100000元、50000元的事实,有邝伟德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为证,仇旭亦予以确认,一审法院予以认定。2014年4月14日邝伟德转给仇旭的100000元,早于仇旭提供的《股东合作协议书》签字日期1个多月,且2014年8月21日芋见你公司登记成立时,邝伟德并没成为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故该100000元不属于公司投资款,仇旭收到此款并无合法根据,一审法院认定为不当得利。2014年10月25日,邝伟德与冯桂棋签订的《广州市芋见你食品有限公司达成股份出资转让协议》,有仇旭的签字,此时邝伟德受让冯桂棋35%的股份,成为公司股东各方无异议,且其于2015年3月20日向仇旭佛山分行顺德支付开立的账户转账50000元,该账户即为《股东合同协议书》中载明为注册成立芋见你公司使用的临时账户,故此款应属股东投资款,邝伟德主张此款亦属不当得利,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仇旭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邝伟德返还款项10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4月14日起计算至返还之日止);二.驳回邝伟德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一审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0元,诉讼保全费1540元,合计4940元(邝伟德已预交3240元),由邝伟德负担1647元,由仇旭负担3293元(仇旭应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1593元给邝伟德,向一审法院缴纳1700元)。二审中,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一审判决审理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就涉案两笔款项的形成经过。邝伟德在二审庭审时述称:双方当事人在学习培训班中相识后,仇旭以资金周转为由,请求邝伟德向其转账涉案款项;因双方关系良好,邝伟德遂按照仇旭的指示向其银行账户转账涉案的两笔款项。本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根据民事诉讼的相对性审查规则,二审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故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仇旭收取邝伟德向其转账的涉案款项是否属于不当得利。对此,本院作如下分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一方受益,二是他方受到损失,三是一方获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本案中,邝伟德向仇旭转账支付涉案款项共计150000元,邝伟德因其转账行为而丧失对涉案转账款项的占有、使用权,仇旭因邝伟德的转账行为而获得涉案款项,邝伟德所受损失与仇旭所获得利益均系基于邝伟德的转账行为而发生,二者存在因果关系。但根据邝伟德在本案一审及二审期间的陈述可知,邝伟德确认其向仇旭转账涉案款项前双方已就涉案款项的支付问题达成合意,即邝伟德已确认仇旭系以资金周转为由请求邝伟德向其支付涉案款项。由此可见,邝伟德向仇旭转账支付涉案款项并非毫无根据,其转账行为系基于双方达成的合意,并不欠缺给付目的。同时,虽然仇旭并不确认邝伟德转账的涉案款项属邝伟德支付至其个人使用的款项,并主张涉案款项系邝伟德对芋见你公司的投资款及增资款。但即使从仇旭主张的上述事实来看,邝伟德向其转账的涉案款项亦存在基础法律关系及给付目的。现邝伟德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向仇旭给付涉案款项的给付原因已不存在。所以,无论是根据邝伟德还是仇旭陈述的事实,仇旭收取邝伟德转账支付的涉案款项均有法律上的原因,并不欠缺给付的目的,涉案款项并不属于不当得利。一审法院认定邝伟德向仇旭支付的100000元属于不当得利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上诉人邝伟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仇旭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有误,致实体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18622号民事判决;二、驳回邝伟德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400元,诉讼保全费1540元,合计4940元(邝伟德已预交3240元),由邝伟德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仇旭已预交),由邝伟德负担(该款项邝伟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煌辉代理审判员  刘 通代理审判员  马燕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易嘉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