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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2执6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健、吴鑫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健,吴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2执6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健,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川县。被执行人吴鑫,男,1988年8月2日出生,住址:桂平市。申请执行人黄健依据(2015)港北民初字第22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吴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吴鑫在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分行的三个银行账户(账号62×××88、62×××24、62×××66)进行冻结。二、冻结期间从2017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10月9日止),冻结期间只进不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温新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肖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