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40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罪犯胡正贵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正贵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4019号罪犯胡正贵,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洪刑初字第05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正贵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至2019年3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赃款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1日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宁刑执字第486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胡正贵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8年6月1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7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胡正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正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罪犯胡正贵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12月、2016年9月、2017年5月获得监狱表扬三次,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已履行人民币二万元,赃款未退赔。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泗洪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正��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正贵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蒋跃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