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国庆与王铁军、王连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庆,王铁军,王连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1037号申请人张国庆,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王铁军(曾用名王军),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王连春,男,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执行张国庆申请执行王铁军、王连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本案已强制执行,现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1121民初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陶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