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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04民初35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开发区支行与沈思齐、张庆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开发区支行,沈思齐,张庆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04民初353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负责人李书忱,行长。委托代理人姜天明,该行职员。被告沈思齐,男,现住盖州市。被告张庆华,女,现住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开发区支行诉被告沈思齐、张庆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77元,减半收取233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文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