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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77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朱卫国与商富荣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卫国,商富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11民初7705号原告:朱卫国,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告:商富荣,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原告朱卫国诉被告商富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卫国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商富荣立即归还原告朱卫国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8169.86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亚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卫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商富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4日,被告商富荣向原告朱卫国借款100000元,同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6年4月24日前归还。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商富荣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商富荣向原告朱卫国借款10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商富荣出具的借条及原告朱卫国的庭审陈述为凭,应予认定。被告商富荣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朱卫国主张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其计算标准与起算期间均未超出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对此予以认可。故原告朱卫国之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商富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系其自行放弃民事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商富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朱卫国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8169.8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3元,减半收取1231.5元,由商富荣负担。朱卫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朱卫国、商富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韩亚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杜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