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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行审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磐石市林业局与荣繁喜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磐石市林业局,荣繁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284行审27号吉02**行审27号申请执行人磐石市林业局。住所地:磐石市阜康大路。法定代表人孙国臣。委托代理人张连祥。委托代理人李丽。被执行人荣繁喜,男,1979年5月24日生,汉族,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磐石市林业局,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磐林罚决字〔2016〕第23005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听证,被执行人荣繁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听证,本院对该行政决定书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6年12月2日三棚林业站执法人员在朝阳山镇横山村横山西山巡山执法检查时,发现荣繁喜以盖房子侵占林地为由于2016年8月9日在朝阳山镇横山村横山西山擅自改变林地用途334平方米,本人已承认违法事实。被执行人荣繁喜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吉林市林业局《林业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处以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30元人民币罚款;责令限2017年5月2日前林地恢复原状。申请执行人磐石市林业局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磐林罚决字〔2016〕第23005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荣繁喜。被执行人在收到处罚决定后,没有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6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并进行了送达。被执行人已缴纳罚款10,020.00元,但至今没有恢复林地原状,现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磐石市林业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2.勘验、检查笔录;3.检尺野账及业内计算;4.现场GPS测量图;5.现场照片;6.询问笔录;7.当事人身份证明;8.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9.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10.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11.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12.责令恢复原状通知书;1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14.基层受委托执法单位代缴罚没款登记明细表;15.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16.延期办案呈批表;17.监督履行行政义务通知书;18.履行行政义务情况反馈书;19.林业行政处罚结案呈批表;20.催告书。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申请执行人磐石市林业局作出的《磐林罚决字〔2016〕第23005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磐石市林业局作出的《磐林罚决字〔2016〕第23005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执行人荣繁喜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俊蛟人民陪审员  洪 玲人民陪审员  柳广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于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