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64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潘明明与许哲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明明,许哲闻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6民初6444号原告:潘明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珍。被告:许哲闻。原告潘明明与被告许哲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明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珍、被告许哲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明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装潢工程余款9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至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2013年原告为被告房屋进行装潢,所有材料及相关费用全部由原告垫资,当时总价款14.8万元,后被告给付了部分工程款5.8万元,被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每月给付5000元。余款9万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被告许哲闻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数额没有异议,装修款我已经给付30多万元,要求原告开具发票。剩余的9万元我暂时没有偿还能力,我可以每个月还一千元左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原告为被告装修海州区中茵名都五号楼××单元1702室房屋。2015年8月26日,被告许哲闻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潘明明()中茵名都五号楼××单元1702装修工程(玖万贰仟元整)92000元,如不还款由许哲闻父母还款:分期付款,每月5000元。”后被告又还款2000元,现还欠90000元未付。目前涉案装修房屋已被出售。上述事实,有欠条、销售订单、销货清单、收据等及原、被告陈述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家庭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装修,装修工程已交付被告,房屋亦被出售他人,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现仍欠装修款9万元,该款项被告应给付原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9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8月9日至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哲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潘明明装修款9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8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许哲闻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将此款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代理审判员 唐静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蒋晓茜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