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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11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任继斌与李小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继斌,李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11执70-1号申请执行人任继斌,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被执行人李小辉,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本院在执行任继斌与李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查明,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志平审判员  曾玲玲审判员  许奇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智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