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于某、王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王某,姚某1,姚某2,姚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1349号申请执行人于某,女,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姚某1,男,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姚某2,女,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姚某3,女,汉族,住威海。申请执行人于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姚某1、姚某2、姚某3继承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的(2017)鲁1082民特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将登记在姚桂福名下,位于荣成市市府小区X号楼X单元XX室(房权证号:荣房权证城字第××号,土地证号:荣国用(X)字第X**号)房屋产权归于某所有。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荣成市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特9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学科审判员 毕国芬审判员 肖辉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