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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4民初47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于某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民初4738号原告:于某,女,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浦某,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普兰店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浦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浦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经本院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张海川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