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小芳与郭辛华、李三英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芳,郭辛华,李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462号申请执行人刘小芳,女,1955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吉安市万安县。被执行人郭辛华,男,1971年2月1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李三英,女,1973年5月1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章民三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郭辛华、李三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郭辛华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登峰大道X号中航公元城XX#楼XXX室(产权证号:XXXXXXX**)房产一套用于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曾 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