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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保4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492唐祥与孙建华、郭晓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祥,孙建华,郭晓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保492号之一申请人:唐祥,男,汉族,1981年1月14日生,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沭阳县。被申请人:孙建华,男,汉族,1973年4月17日生,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申请人:郭晓芳,女,汉族,1974年10月29日生,溧阳市人,住溧阳市。申请人唐祥与被申请人孙建华、郭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唐祥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孙建华、郭晓芳所有的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其他的财产,申请人唐祥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苏D×××××小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孙建华、郭晓芳所有的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其他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唐祥所有的车牌号为苏D×××××小轿车。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福岭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史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