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保4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492唐祥与孙建华、郭晓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祥,孙建华,郭晓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保492号之一申请人:唐祥,男,汉族,1981年1月14日生,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沭阳县。被申请人:孙建华,男,汉族,1973年4月17日生,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申请人:郭晓芳,女,汉族,1974年10月29日生,溧阳市人,住溧阳市。申请人唐祥与被申请人孙建华、郭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唐祥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孙建华、郭晓芳所有的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其他的财产,申请人唐祥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苏D×××××小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孙建华、郭晓芳所有的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其他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唐祥所有的车牌号为苏D×××××小轿车。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福岭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史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