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36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罪犯周弼正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弼正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3692号罪犯周弼正,男,1969年3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高邮市,汉族,大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2日作出(2010)鼓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弼正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至2020年7月20日止),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四十六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周弼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15日作出(2011)宁刑二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1096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弼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20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于2017年8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以罪犯周弼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弼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以来,罪犯周弼正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2月、2014年7月、2014年12月、2015年6月、2015年12月、2016年6月、2016年12月、2017年6月共获得监狱表扬八次。该犯的没收违法所得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弼正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弼正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蒋跃明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