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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64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徐杰与吴文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杰,吴文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民初6459号原告:徐杰,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吴文博,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徐杰与被告吴文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吴文博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徐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文博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即时归还原告借款70000元以及借期内利息2424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即时归还借款65146元并支付以尚未归还的借款金额为基数、自2012年1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7月16日、7月21日、10月3日,被告因经营缺资分别向原告借款10000元、40000元、20000元,并就三笔借款分别向原告出具借条各一份,其中2011年7月21日、10月3日的两笔借款约定借款月息6%。后被告就上述借款支付了原告两个月的利息(利息均按月息6分计算)。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既未还本,也未付息。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三份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设立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超出了法律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范围,超出部分本院不予保护。被告按约定利率支付的利息中超出法律保护范围的部分可折抵本金。经核算,被告现尚欠原告借款65146元。原告变更后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文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徐杰借款65146元,并支付以尚未归还的借款金额为基数、自2012年1月1日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3元,由被告吴文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苏琴人民陪审员  方华春人民陪审员  虞忠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施燕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