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100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某6、王某1等与高某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1,高某,王某2,王某3,李某,王某4,王某5,王某6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100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1,女,1963年11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男,1988年3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清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道智,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某2,男,1945年11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原审被告:王某3,女,1950年10月3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原审被告:李某,男,1955年7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原审被告:王某4,男,1958年12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原审被告:王某5,男,1960年11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原审被告:王某6,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南营三村二育镇街南3排5号上诉人王某1因与被上诉人高某、原审被告王某2、王某3、李某、王某4、王某5、王某6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50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1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1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8016元,减半收取14008元,由上诉人王某1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咸海荣审 判 员 程 磊代理审判员 常洪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刘佳钰书 记 员 蔡佳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