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执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老河口市陈波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与薛明华、闫胜利、王会敏财产保全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保105号申请保全人:老河口市陈波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被保全人:薛明华。被保全人:闫胜利。被保全人:王会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保全人薛明华、闫胜利、王会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保全人薛明华、闫胜利、王会敏向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陈波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支付1700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但被保全人薛明华、闫胜利、王会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薛明华、闫胜利、王会敏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廖文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