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65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高加恩与沈永坚、卫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加恩,沈永坚,卫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6531号原告高加恩,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沈永坚,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卫利,女,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加恩诉被告沈永坚、卫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高加恩自愿申请撤回对沈永坚、卫利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加恩撤回对沈永坚、卫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440元,减半收取14720元,由高加恩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褚 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