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619袁增强与王春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增强,王春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04执619号申请执行人:袁增强,男,1962年1月4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俊,泰州市姜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春宝,男,1962年10月20日生,住泰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增强与被执行人王春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春宝并未按约履行(2016)苏1204民初2440号生效民事调解书,袁增强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袁增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袁增强申请撤销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204执6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申明宏审 判 员 高 峰代理审判员 张明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